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5年11月12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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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之四

发布时间:2015-11-12 08:58:35  

第四节  建筑高度

第二十七条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建筑物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节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含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环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体现城市风貌和地方文化特征,建筑风格及色彩应满足《驻马店市总体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类建筑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其总平面图设计应反映地块及周边的地形地貌和相邻建筑与建设条件,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层、高层建筑,应重视规划平面布局和景观设计,并与相邻建筑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临次干道以上等级两侧不应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电室、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工业项目根据工艺流程需要,确需设置相关附属设施,应专项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并宜采用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第三十六条 建筑的夜景设计应符合《驻马店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实体围墙,宜透空透绿。

第三十八条 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造的,改造建筑的造型、色彩应符合城市设计,并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临街多层住宅建筑长度不宜超过90米,高层住宅建筑长度不宜超过70米。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十条 驻马店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共7类。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相关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周边宜规划布置停车场地。学校运动场地与邻近住宅要保持一定距离。

第四十二条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以下标准配建:人口规模在500~1000户的居住小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人口规模在1000~1500户的居住小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人口规模在1500户以上的居住小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第四十三条 城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可设置在适宜的公共绿地中,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其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应符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十四条 住宅区商业配套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布局宜集中分布,宜建设居住区商业内街,减少沿街商业的设置,小区沿街商业长度不得超过小区临街总长度的二分之一,并不得临道路交叉口禁开路段设置商业门店。

第五章 道路交通

第一节 城市道路

第四十五条 交通规划应与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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