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市政府批准实施《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是我市城乡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现在《驻马店日报》分期刊载,以使广大市民更好了解规划、监督规划工作开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与各项建设活动。各县区、乡镇、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执行。
各县宜参照本规定,根据各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县的相关规划技术规定。
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未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 根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具体分类和代码详见表2-1、表2-2(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
第四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表2-3(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凡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详见驻马店网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可以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等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筑容量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统筹考虑规划范围内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及建筑密度应符合表2-4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应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