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5年10月01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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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5-10-01 15:35:52  

201542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民生立法的重要修改,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分为十章154条,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同时,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101起施行。

一、属地管理责任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二、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四十二条)

三、食品添加剂未获许可不得生产

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第三十九条)

四、危险食品须召回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第六十三条)

五、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法律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

六、批发市场须抽查食用农产品

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七、网上销售食品必须“实名制”

法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八、保健食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法律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七十八条)

九、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注册

法律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第八十一条)

十、举报食品违法受保护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一百一十五条)

十一、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法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四条)

十二、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受处罚

法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

十三、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四条)

十四、转基因食品要明示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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