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当事人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应当如实填写《驻马店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记录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未携带《记录书》的,当事人可以采用文字方式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报案号、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然后在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补填《记录书》。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应当立即共同前往“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确实无法立即到达的,应当约定在事故发生的当日或次日内持《记录书》、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凭证等资料,共同到“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
第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全部责任。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
(一)追尾、溜车、倒车、逆行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记录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在各自的对外窗口向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免费发放。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也可以自行复印。(保协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