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学忠
近日,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分别受到一次刑事处罚、两次行政处罚。2015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驿城区乐山大道某家属院内看到一辆灰白色摩托车,遂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将该车套开并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4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虽具有坦白与被动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但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且另有两次盗窃前科,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