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5年08月24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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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发布时间:2015-08-24 08:35:59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一)有权解释

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有权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仲裁解释。

1.立法解释。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的解释。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解释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此相冲突,否则无效。

2.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3.行政解释。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所作的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保险业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

4.仲裁解释。指保险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后,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二)无权解释

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除有权解释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均为无权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对保险条款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对于这些解释,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参考,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保协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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