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5年08月21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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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复核

发布时间:2015-08-21 08:33:27  

实地查验 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我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复核

本报讯 (记者 张新理 通讯员 李玉敏)为吸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日前,市民政局下发出通知,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对人员密集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至925日,对在各县区民政部门登记的人员密集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复核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复核的范围是:民办教育类,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职业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民办卫生类,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民办养老机构类,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民办文化类,如图书馆、阅览室、展览馆、博物馆等。民办体育类,如体育馆、俱乐部、比赛场所(馆)等。

复查内容包括:登记档案。按照国务院20111230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人员密集场所“五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文件是否齐全、合法,特别对是否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法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实地查验。对“五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有场所变更的,要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进行现场查验。主要查验所变更的场所是否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证明或消防许可文件相符。对所变更场所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证明材料或许可文件不相符的,要求其限期补正;对限期内不能补正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复核查处措施是指,对此次登记复核中没有取得消防安全许可文件以及检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五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合执法,依法依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依据业务主管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撤销登记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此次复核中登记合格和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的“五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执法机关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大力宣传,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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