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景照辉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驻马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接受景照辉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关于接受景照辉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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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驻马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接受景照辉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