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5年06月19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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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拖欠就餐费 依法被判须支付

发布时间:2015-06-19 08:34:58  

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打白条拒不给付就餐费的案件,最终判处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陈某甲支付拖欠的就餐费19135元。

原告陈某甲和赵某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在遂平县和兴镇张店街共同经营食堂期间,被告某村委会人员多次在原告所经营的食堂就餐。201237,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一份。该结算清单载明:“结算单,赵某乙保存,领款用。201237号某村委与食堂结算,共69次,合款19135元。结算:某村委会。经手人:李某某、高某某。201237”。在该结算单上加盖有村委会的印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基于餐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之债。被告某村委会人员在原告经营的食堂就餐后没有向原告支付就餐费用,而是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言明拖欠原告的就餐费19135元,原告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债务关系明确。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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