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娟
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义务。5月22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八旬老母状告4个子女不赡养自己的案件。
原告李某出生于1934年,现已80岁高龄,一共生育了4个子女。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前夫共生育4个子女,即被告陈甲、陈乙、陈丙、陈丁。4被告父亲去世后,原告李某一人将4被告养大成人,并为4被告操办成家。1996年春,李某62岁时,与4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李某改嫁到魏某家。魏某与其前妻生育有3个子女。2011年8月魏某去世后,原告一直生活在被告魏某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应承担赡养义务。原告年龄较大且年老多病,4被告作为原告儿女,理应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不仅要在物资上提供保障,还要从精神上给予安慰。综合考虑原告已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及需要护理等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4被告的负担能力等情况,判决4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李某赡养费150元。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