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备
驻马店豫邮金大地公司的一名职工,没有请假不到公司上班,公司按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旷工30天视为自动离职”,停发其工资和停缴其社会保险费,却没有办理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手续。结果职工同企业打起劳动争议官司,二审法院终审裁决: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已依法规范性地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要补缴与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摘自5月25日《河南工人日报》)
维权,未必就是“有理走遍天下”。因为会遇到“公说公理、婆说婆理”的情况,需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理”占据着法律认定事实的制高点。
市场经济让劳动关系复杂化,社会关系也复杂化,人们之间的诚信,已不能以口头承诺去约束了,需要有可查可存留的契约去约束。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治理社会需要法治化的一个特点。
什么是法治?其实就是对行为的规范化。而规范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所采取的行为程序规范,来保障行为规范。比如,劳动争议依法是围绕劳动关系产生的,所以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要求应有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以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固然,劳动法律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但随着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深入,劳动用工形式越来越复杂,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变得越来越困难了。
虽然人们吐槽生活中需要的“证明”太多太多,甚至闹出笑话。但无论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维权时,又不得不用证据证明自己的“理”。而依法维权,很多时候就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维权,假如程序错误,有理也不行。就如农民工讨薪有理,可把恶意欠薪的老板绑架拘禁了,就变成了违法。而恶意欠薪的老板,被法院判决刑罚入狱,则是对罪恶的惩治。
维护权益,需要行为规范,不能任性和轻信“有理走遍天下”,毕竟“理”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