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5年05月20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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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承诺(一)

发布时间:2015-05-20 08:14:30  

编者按 日前,市交通运输局等10个被评议单位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公开评议,各自梳理本单位的审批事项并郑重向社会承诺了提高办事效率的事项,现予以刊发,请社会各界监督(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经梳理没有审批事项,承诺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制度约束,着力提升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水平,提速工作办事效率)。

电话:0396-2606389 邮箱:zmdrdgzpy@126.com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承诺

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竣工审批

(一)办理机构:驻马店市交通运输局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25号])第二十五条、三十三条规定

(三)申请条件:

施工许可申请条件: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

竣工验收申请条件: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办理流程: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局建管科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并签署审查意见,报市局分管领导、领导审核后组织评审、验收。审查不合格,将理由通知并送达申请人;3.项目评审或验收通过的办理施工许可或验收报告。

(五)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水路运输企业设立许可证

(一)办理机构:驻马店市海事局

(二)设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三)申请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公司所属自有船舶总吨达到规定要求。

(四)办理流程:1.申请设立运输企业;2.提供所需的资料;3.审核;4.作出许可决定。

(五)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三、省际间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审核

(一)办理机构:驻马店市海事局

(二)设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三)申请条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自有船舶运力符合规定,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办理流程:1.接受申请人的申请;2.接收材料;3.初审;4.复审;5.审定;6.制证、登记、归档。

(五)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四、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申请

(一)办理机构: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申请条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更新砍伐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的。

(四)办理流程:1.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如实向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2.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进行审核,符合当场决定条件的,当场决定;需要审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质审查;3.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签订施工安全、公路保通和赔补偿协议;5.作出许可决定。

(五)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公路超限运输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

(一)办理机构: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国道、省道)、驻马店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跨县区的农村公路)、驻马店市交通路政管理处(高速公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申请条件: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轮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境内高速、国道、省道和跨县区的农村公路上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进行超限运输的;可能损害公路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

(四)办理流程:1.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如实向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当场决定条件的,当场决定;需要审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质审查;3.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签订运输安全和赔补偿协议;5.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五)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涉路施工许可

(一)办理机构: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申请条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涉路施工(不包含跨越、穿越项目)。

(四)办理流程:1.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如实向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2.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进行审核,符合当场决定条件的,当场决定;需要审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质审查;3.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签订施工安全、公路保通和赔补偿协议;5.作出许可决定。

(五)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

(一)办理机构: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申请条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办理流程:1.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如实向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2.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进行审核,符合当场决定条件的,当场决定;需要审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质审查。3.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签订施工安全、公路保通、赔补偿、设施日常维护以及在公路建设、拓宽改造及管理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协议。5.作出许可决定。

(五)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一)办理机构: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1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三)申请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2.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办理流程: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受理—审批—发证办结,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申请人报名—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发证

(五)承诺审批时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20个工作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10个工作日。

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办理机构: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申请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2.有符合相应条件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3.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信工具;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办理流程:运隆机动车检测站上线检测—出具机动车综合检测报告单—科技窗口核对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情况—维修窗口进行等级评定-货运窗口办理许可并配发车辆营运证—财务窗口加盖证件章。

(五)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市辖区内跨县道路客运班线审批

(一)办理机构:驻马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申请条件: 1.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3.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批—发证办结

(五)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承诺

一、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驻马店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驻政〔200872号)的要求,市水利局以下七项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一)取水许可审批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三)河道采砂审批

(四)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林木采伐审批

(六)水井凿井资质审批

(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审批工作流程

申请单位或个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市水利局行政审核审批科(以下简称审核审批科)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后,需要现场勘查的,由审核审批科组织专家、技术人员现场调查;需要评审论证的,由审核审批科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科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领导签批;审核审批科办理许可批件或不批准通知书;水利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许可批件或不批准通知书。

三、审批时限及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证审批发放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颁证不收费

2.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许可不收费

3.河道采砂审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颁证不收费

4.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许可不收费

5.河道管理范围内林木采伐审批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许可不收费

6.水井凿井资质审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颁证不收费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许可不收费

四、服务承诺

1.按照“一室受理、全程服务、限时办结”的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审批项目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已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驻马店市水利局网公开。

3.坚持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实行“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

4.落实“首问负责制”,窗口负责受理接待,解答询问,告知结果。认真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主动引领服务对象按办事流程把需要办的事情办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5.开展文明服务活动,做到服务热情,工作主动、周到, 举止言谈注重礼仪、礼貌,达到服务对象满意。

6.加强廉洁勤政建设。工作人员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勤政,依法行政,高效服务,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市粮食局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承诺

一、审批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二、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三、申请条件:

(一)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二)个体工商户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10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10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四、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并初审→储粮主管科室对储粮设施审查→由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审批科室负责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局主管领导对审批科室审核意见进行审批→根据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办理相关手续→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五、申报材料

1.《河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及仓储设备证明材料;

7.保管、检化验、统计人员的有效培训证明复印件。

原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六、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服务承诺:严格按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办理机构和监督电话:

驻马店市粮食局调控科监督电话:26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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