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春华
巧用“换钱”,伺机盗窃,这是窃贼用的新伎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11月的一天,冯某伙同他人窜至平舆县西洋店镇吴某家中,以换钱为借口将吴某家中现金7500元和1张存折、2张身份证及养老本盗走。自2011年1月份以来,冯某以换钱为借口共盗窃现金24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在2011年1月13日实施盗窃时不满18周岁,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