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化雨 润物无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解读
记者 黄育南
为加快我市社会办医步伐,尽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关键词:发展空间
《意见》提出,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快调整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方向、种类、数量、比例和布局,并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县区卫生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区域内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在规划调整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禁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不断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方,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公立医院,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已开设特需床位的公立医疗机构要逐步缩小规模,为社会力量举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留出发展空间。
拓宽社会办医领域。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按照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具有一定医药健康产业基础的原则,规划建设医学园区,重点引进国内外优质医疗资源或大型企业集团,发展具有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先进管理模式的高端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大力支持境外、省外医疗机构与我市医疗机构进行技术交流或合资合作。支持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关键词:人才流动
《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具有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有关部门要简化相关手续。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及离退休医务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定期派出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团队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其规范化管理和医疗科研水平。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建设纳入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中原崛起百千万海外人才引进工程和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科研课题招标、成果鉴定以及获得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重点学科或实验室认证资格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关键词:扶持政策
《意见》提出,按照能放尽放、权责一致、强化监管的原则,尽快调整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支持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融资可以将其收费权作质押,可利用其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申请抵押贷款,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任务,均可通过委托、承包、招标等方式交给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程序及时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科学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适当控制公立医疗机构配置,为社会办医预留足够空间。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不参加政府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拥有自主采购和使用药品的权利。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对其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挪用或侵占。
关键词: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为社会办医主体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审批、备案、注册、登记等业务流程,并向社会公示。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将其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规范医疗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实现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过程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