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绿化
曾经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杨某,再次作案时,为了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作案对象对准了自家亲戚,并在作案后留下借条作为退路。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盗窃案,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其朋友武某(另案处理)预谋后,趁被害人王某(杨某亲戚)外出时,窜至西平县芦庙乡芦庙村“达康机械厂”王某的住室内,将王某放在柜子里的1万元现金盗走。事后,杨某怕王某报警,遂在柜子里留借条一张。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杨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