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5年03月06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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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钱后留借条 构成盗窃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5-03-06 08:33:05  

杨绿化

曾经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杨某,再次作案时,为了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作案对象对准了自家亲戚,并在作案后留下借条作为退路。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盗窃案,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91920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其朋友武某(另案处理)预谋后,趁被害人王某(杨某亲戚)外出时,窜至西平县芦庙乡芦庙村“达康机械厂”王某的住室内,将王某放在柜子里的1万元现金盗走。事后,杨某怕王某报警,遂在柜子里留借条一张。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杨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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