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闫国英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含义是很清楚的,就是中国共产党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依照宪法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并使自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政”一词出现得比较早,一般理解为“有宪法的政治”或者“按照宪法来安排的政治”,两者有着根本的不同。
一、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的“宪政”在目的上是根本不同的
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人民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目的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权益。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又在这样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核心作用,把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把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组织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全面保障。也可以说,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西方“宪政”治国执政的主体是资产阶级,目的是维护资产阶级权利和资本主义社会秩序。
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的“宪政”,所依据的宪法是根本不同的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发展成果。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具体地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西方的“宪政”,依据的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核心内容是维护资产阶级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维护多党制、维护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确立资本主义法治和资产阶级人权。西方的“宪政”所遵循的法律,核心条款是资本家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多党轮流执政以及抽象的人权、民主、自由。
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的“宪政”,其思想理论基础有着本质的区别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符合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些重要论述不但指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内涵,也点明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西方“宪政”的思想理论基础主要是近代思想启蒙家的自然法和契约论学说。在自然法和契约论看来,生命、自由、财产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为求得上述权利的实现,人们各自放弃其中的一部分权利,并以契约的方式约定社会的权力机构(国家),而宪法就是这一契约的书面形式。我们法治理论的思想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根本不承认凭空而来的自然法和超阶级的契约论。相反,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根植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共产党宣言》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的“宪政”,在体制安排上有着根本的区别
司法独立是西方“宪政”的重要原则和制度安排,这种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赋予独立的国家机构性质,进行权力分立,行使司法权时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受立法权、行政权的任何干预和约束,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和任何政党的监督和管理。在“宪政”制度下,宪法解释权被最高法院所控制,最高法院在社会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的司法体制与西方“宪政”明显不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司法机构实行领导和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院院长,并对其有监督权、罢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规定,有权对司法、审判活动直接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主要依据,司法权不能独立于立法权而孤立存在。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具有法律性质和效力,也是各级法院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司法权也不能独立于行政权而孤立存在。我国也坚持“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公正司法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认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宪政”的本质区别,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把依法治国当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党领导人民制定并执行宪法法律,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党自身又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防止产生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的领导同宪法法律既不是对立的关系,也不是谁大谁小的关系,而是根本一致、内在统一的关系。
(作者系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副处级督查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