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海金
近日出台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这一消息,为保障食品安全又增添了重要砝码。
“食强险”的设计类似于“交强险”,实质上也是意外责任险的一种,通过让食品企业强制购买商业保险,将食品意外事故赔偿交给保险公司,增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能力,以此减轻企业与政府负担,给企业在食品生产与经营过程中不可预料的安全风险提供赔付保障。商业保险介入食品安全保障领域,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补偿消费者,还可作为政府监管体制的有益补充,利用市场力量促进投保企业重视食品安全。
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离达到群众满意还有距离,确实到了让“食强险”发挥力量的时候。当然,即使是强制保险,其赔偿范围也只限于企业非故意、不可抗等原因诱发的安全事故。因此,从监管角度来说,即便有了“食强险”这个市场化的赔偿机制,监管仍不可有丝毫放松。因为“食强险”分担的只是民事赔偿,企业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者监管不力的话也应承担失职或渎职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