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光璞
丈夫突然外出打工,从此“消失”了10多年,无奈之下,妻子将丈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陈先生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8年8月生育女儿小青。2002年底,陈先生突然外出务工,此后张女士和家人都无法与陈先生取得联系。因需要负担家庭开支,张女士自2003年起外出务工,女儿小青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4年,女儿小青也外出务工,有一定的收入。一晃10多年过去了,陈先生仍然杳无音信,张女士认为,俩人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女儿也长大并独立生活,故张女士要求离婚。
因被告陈先生下落不明,确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陈先生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开庭时,因被告陈先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先生自2002年擅自离家外出务工,此后原告张女士和被告陈先生互无联系,双方分居已经有10多年,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应认定原告张女士和被告陈先生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张女士要求与被告陈先生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张女士和被告陈先生的女儿小青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无需处理小青的抚养问题,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