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对庭审中的三大争议焦点进行综合评判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高院的裁定还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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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对庭审中的三大争议焦点进行综合评判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高院的裁定还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