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冰 王 磊
遂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等人诉被告人薛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对遂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人能主动履行判决、裁定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等情况,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