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宋永亮)以前,因邻里纠纷她把别人告上法庭,如今,因从法院获得赔偿后又从村干部手中拿到赔偿并拒绝归还多收部分,她又成为被告站到上蔡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大厅。近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处其10日内偿还,让大路乡栗庄村村民侯某追悔莫及。
2009年上蔡县大路李乡栗庄村村民和侯某因相邻关系发生争执撕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侯某因重复领取赔偿款拒绝返还属不当得利应负全部责任,遂判处侯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赔偿款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