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升
我国的《工会法》有云:“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干部有句口头禅,叫“有为才有位”或是“有位才有为”,反正都离不开工会主席要有一定的“职位”才好工作。全国总工会制定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也规定,公有制企业的工会主席按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着眼点就是工会主席有一定行政权力才好办事。只是,企业工会主席既是行政一级的领导,又是职工群众的代言人,如果企业和职工利益基本趋于一致还好办,但如果劳资分歧严重之时,工会主席这种“双重身份”,难免会陷入“为谁说话”的迷阵。
实践中,掌握一定行政权力的企业工会主席,的确在不会惹恼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情况下,在权限之内容易给职工办实事。可觉悟已经提高了的职工,他们所需要的工会主席无论在什么状况下,都是敢为职工说话的代言人;而敢说话的基础,是工会主席的利益要和工人的利益有较高程度的一致性。此时,职工在选举工会主席时,会将选票投给自己信得过的人,并不是给“职位”投票。
企业工会主席无论是一线员工或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需要尊重的是职工的选择。企业工会主席就是企业工会的代言人,所以职工选举工会主席一定要认真,要从选举办法入手,选举出职工信得过的企业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