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4年11月18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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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咬死鸡鸭鹅 法院判决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4-11-18 08:02:09  

田春华

       日前,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5000元,并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在王某经营的孵化厂北边建有养殖场,养殖鸡、鸭、鹅等。今年8月初,李某饲养的鸡、鸭、鹅等被王某孵化场饲养的狗咬死咬伤若干只。因赔偿问题,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6500元,并承担诉讼及评估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情发生后,双方协商由王某赔偿给李某鸡苗300只和5袋饲料,但就金钱赔偿未达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饲养的狗将李某饲养的鸡、鸭、鹅等咬死咬伤,王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李某当庭出示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因该评估报告评估的对象是原告个人向评估机构陈述,当庭并没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狗咬死家禽数量的真实性,所以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原告损失的定案依据,对原告的损失法庭予以酌情支持。因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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