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4年07月31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中级人民法院力推行政案件异地管辖

发布时间:2014-07-31 16:58:39  

瞄准热点  破解难点

市中级人民法院力推行政案件异地管辖

本报讯 (通讯员 刘耀强)近日,笔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从今年7月份起,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等三类案件实施异地管辖,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异地管辖是指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立案、审理、执行难是目前当事人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问题,也是困扰行政审判的一个难题。为破解这一难题,近年来,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实施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每年异地管辖案件均在60件左右,收到了良好的诉讼效果。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091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了7个百分点,案件上诉率下降了8个百分点,绩效考评居全省第4位。

为推进这一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以下三类案件将实施异地管辖: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异地管辖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实施办法》明确遂平县人民法院与西平县人民法院、上蔡县人民法院与汝南县人民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与确山县人民法院、平舆县人民法院与新蔡县人民法院、驿城区人民法院与泌阳县人民法院暂定为异地交叉管辖的结对法院。《实施办法》同时要求,对当事人起诉本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到交叉管辖地法院直接起诉,也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诉受理后由本地法院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需指定管辖的,受案法院立案后7日内要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裁定书后按审判流程要求结案。被指定管辖法院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裁定后,应当在3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出台以上规定的目的,一是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避免一些案件受干扰出现立案难、审理难,从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院公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二是体现了中央关于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精神,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实现这些目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要求结对法院加强协调配合,为公正、高效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创造条件。同时,要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开庭审理、做协调工作,可以到被告所在地进行,尽量减少当事人诉累。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2009-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驻马店网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豫ICP备12023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