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学忠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高速公路“碰瓷”案件。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2年6月,被告人何某驾驶一辆无牌凌志轿车,行驶到京港澳高速公路西平县境内时,故意与一辆本田轿车发生摩擦,后以修车为由,对本田车司机进行威胁后,敲诈现金1万元。2012年9月,被告人何某再次驾驶无牌凌志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西平县境内时,故意与一辆别克轿车发生摩擦,敲诈现金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且主动退回账款1.25万元及赔偿受害人其他损失2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在高速公路上伪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主动退回账款和赔偿被害人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