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
今年6月份,消费者苏女士在市某大型超市购物时看到,促销彩页上标注规格为250ML×12某品牌牛奶,原售价为59元,优惠价为37.6元。于是,苏女士就买了一箱。结账时,苏女士发现超市还是收款59元。一个大型超市,竟然出现这种低标高结的事情。苏女士很气愤,就将该超市这种价格欺诈行为投诉到市消协。
接到投诉后,市消协投诉部及时和该超市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该超市立即整改。超市负责人解释,由于店庆时间仓促,误把这款品牌牛奶的价钱标错了,并表示可以向消费者补偿两箱牛奶。市消协工作人员向该超市负责人解读了今年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根据规定,超市最低要向消费者赔偿500元现金。经过市消协调解,超市赔偿消费者现金500元。 (黑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