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殿文
今年7月,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发布公告,由该院于
俗话说,人亡账烂。很多时候,随着债务人的死亡,债务关系就会自动消失,没法追也追不回。那么,贪官死亡呢?是否也可以“生前往事一笔勾销”呢?法律界人士表示,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被没收违法所得,依据的是2013年起生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匿、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不仅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无法追回其非法获得的财产。具体到陈某案,其非法所得的700多万元就不会被没收了。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家中自杀。而在以往,人死为大,人死事了,一旦犯罪嫌疑人逃跑、死亡,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也就中止。
官员自杀不是追责终点,而是进一步深查细挖的起点。官员无论是何种方式自杀甚至“被自杀”,人们往往会探究事件的真相。在探究死亡真相、找寻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的同时,对官员生前的履职情况要继续进行严密的调查,南通司法机关一追到底,没收赃款,而不能让其家人或其他既得利益者钻法律的空子。其次,不能满足于追回脏款,如果案子牵涉其他人,也要逐一排查,绝不能让有牵连的贪官成为漏网之鱼,逍遥法外。
对于贪官来讲,过惯了安逸舒适的日子,一夜之间沦为阶下囚的现实让他们心理上落差极大,失望以至于绝望。静下心来,细细算账,在政治上,断送政治前途;在经济上,变得倾家荡产;在名誉上,落得身败名裂;在亲情,顷刻众叛亲离;在家庭上,瞬间家破人散;在自由上,身陷囹圄失去自由;在健康上,长期心惊胆战伤身害体。于是乎,一不做二不休,干脆自我了断。自杀可以获得精神上的解脱更可以避免牢狱之灾和抄家之痛,于是,长痛不如短痛,自寻短见,既可以避免被继续调查,又可以保住受贿所得。把最后的秘密带进坟墓,既可避免殃及同党,又可以把已经贪得的财富留给家人,免得最后“人财两空”。就像陈某那样,自知已生了大病,知道自己不久于人世,于是选择跳楼自杀,企图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应该说,官员贪腐,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和人们的利益,畏罪自杀的贪官,实际上是一种对抗司法的手段。而贪官死了也要追债,彰显了法律威严,有利于惩贪反腐。试想一下,如果腐败分子外逃或死亡后,却可以占有大量非法财产,会让反腐败半途而废。